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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江苏国际在线   2020-04-10 10:34:00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推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新《招聘办法》”)宣传,推动新《招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尤健: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推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新《招聘办法》”)宣传,推动新《招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今天,我们请来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黄在兴,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四级调研员高巍,请他们围绕新《招聘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我是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尤健。

首先,请朱从明副厅长就新《招聘办法》主要内容作介绍。

朱从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对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决定修订2011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原《招聘办法》”),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近日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下面,我就《招聘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招聘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之一,原《招聘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12-2019年,共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4.52万名。公开招聘已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渠道,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普遍认可。但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以及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产生的新需求,招聘工作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公开招聘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省现行招聘的体制机制是在2010年前后全国各地公开招聘舆情事件频发、中央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规范公开招聘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原《招聘办法》强调的是控制,强化管理,现已不太适应当前激烈的人才竞争需要。

第二,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制度业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其规范性、公正性毋庸置疑,如何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为事业单位招聘到最适岗人才提供政策空间,成为公开招聘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有待进一步落实。如何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贯彻“放管服”精神,强化事业单位用人主体责任,改变部分事业单位因怕承担责任而不愿行使用人自主权、部分主管部门将本应由事业单位行使的用人自主权集中到主管部门的现象。

第四,公开招聘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公开招聘既涉及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又涉及广大应聘求职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责任主体履职时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引发舆情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厘清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将有关责任落实到位,促使工作人员各尽其责、尽心尽责,保证公开招聘规范有序开展,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同时也可杜绝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后查处追责较为困难的现象。

第五,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事业单位招人留人困难有待进一步解决。由于收入待遇及职业发展预期问题,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聘人数较少,许多岗位因为报名人数较少而形成不了竞争,难以开展考试考核。更有部分应聘人员把当次应聘作为“跳板”,忙于准备再次参加应聘,甚至还在试用期内又应聘到其他单位。据统计,历年公开招聘人员在2018年(全省2019年的数据在统计之中)离开本单位的有12653人,属于县乡事业单位的占79.21%,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年的占12.98%,3年以内的占45.08%,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占9.69%,应聘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占77.93%。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8年6月启动了对原《招聘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基层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征求意见,邀请法律界和人事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先后历经15次大的修改完善。最后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新《招聘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新《招聘办法》共8章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原则、宗旨、适用范围等。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讲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各自职责。

第三章程序、方案、公告。主要明确公开招聘程序、招聘方案内容、公告发布及变更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组织面向特定人群的定向招聘,招聘部门和单位可以随时发布招聘公告并对公告内容负责,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明确了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开考比例、资格审查及异议处理等。公开招聘原则上应当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单位陈述申辩。审查结论,可以采取网上审查网上告知、现场审查现场告知等方式。

第五章考试、考察及体检。主要明确考试组织单位、考试内容、面试评委组成、成绩公布方式及时间、考察体检人选确定方式等。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明确公示内容、方式、时间要求,建立新聘用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等。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明确公开招聘的纪律要求和主体责任单位及责任追究等。

第八章附则。明确招聘外国籍人员的有关要求,及新《招聘办法》的实施时间等。

三、新《招聘办法》的主要特色

修订中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符合工作实际相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政策创新与固化实践成果相结合。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突出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治性。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举办、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公职人员的招聘必须突出鲜明的政治性。新《招聘办法》明确公开招聘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时,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对应聘人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应聘的基本条件。这些要求,就是要突出公开招聘的政治性,提高公开招聘的政治站位。

(二)完善公开招聘的工作机制,突出“放管服”。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各自职责,明确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将更加便捷、自主、科学。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自行组织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自主发布招聘公告,自主接受报名、自主开展资格审查、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确定体检考察人选、自主组织体检考察。

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管,新《招聘办法》首次明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工作负主体责任,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统一公开招聘时,对其负责的工作负主体责任。并明确公开招聘各类材料存档要求,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

(三)创新招聘方式,着力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公开招聘在保障公平性的基础上,要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使事业单位招聘到最适岗的人才。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是修订中考虑的重要内容,新《招聘办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如:招聘单位或部门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有效提高招聘工作效率,减少应聘人员疲于“赶考”现象,降低招聘单位的招聘成本;如组织笔试,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30%,这对报名人数较多、层次较高的招聘岗位,招聘单位可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招聘一人的可以考察两人,招聘多人的差额范围控制在招聘人数的1.5倍之内,并要求事先在招聘公告中载明以保障公平,这将打破唯分数、唯学历的现象,也更加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这些创新措施将为招聘单位和部门科学确定招聘方式预留许多政策空间,既方便“高精尖缺”人才招聘,也方便一般人才的招聘,进一步增强招聘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性和科学性。

(四)创新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招人留人难的问题。新《招聘办法》明确对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经济薄弱地区、偏远基层事业单位等招聘难岗位,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或直接降低开考比例,从而防止一些单位和岗位因报名人数较少而无法正常开考。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应聘人员无故放弃,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防止应聘人员无诚意应聘,随意跳槽,为招聘单位尽力留住人才。服务期制度,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都十分关注,在此明确告诉大家,一是服务期对新《招聘办法》实施前的招聘人员没有影响。二是新《招聘办法》实施后的招聘人员,若在服务期内,只要依法依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再次应聘事业单位也不受影响。

(五)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以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的权益。新《招聘办法》明确应聘人员可以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报名资格审查异议向资格审查单位陈述申辩,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当听其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告知应聘人员。还明确:如考察体检结果直接影响聘用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如应聘人员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六)着力提高公开招聘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开招聘工作的流程。2018年,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机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84号),对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机制进行了优化,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普遍肯定。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纳了近两年成功的实践经验,并固化到新《招聘办法》之中。现在,全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于每年初制定一个招聘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在人社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并要求各招聘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将招聘公告发布到报名截止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到7个工作日,将报名截止到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的时间从60个工作日压缩到50个工作日,更好地服务应聘人员。

接下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招聘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招聘办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衷心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关注和宣传力度,共同为营造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开展营造氛围、积聚正能量我就先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大家!

尤健: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请记者朋友提问前先通报一下新闻机构名称和姓名。为了给更多记者朋友提问机会,每人最多提一个问题,谢谢配合。

人民日报记者:新《招聘办法》与原《招聘办法》相比,请简要概括一下,主要新在哪里?

朱从明:新《招聘办法》突出政治性,保障公平性,提高科学性,落实自主性。首先,强调公开招聘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党委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求,也明确要求应聘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新《招聘办法》为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30%;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等创新举措。这些措施为招聘单位科学确定招聘方式预留了充足政策空间,既方便“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也方便一般人才的招聘,切实增强了招聘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性和科学性。

第三,新《招聘办法》强调提高公开招聘的自主性。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厘清各自责任边界,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加便捷、自主。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有效防止恶意应聘、无效招聘,为招聘单位尽力留住人才。

第四,新《招聘办法》还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如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过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新《招聘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健全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起更加务实高效科学规范的用人机制,把各方英才聚集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新华日报记者:新《招聘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或者差额确定”,有的省在公务员遴选中曾因差额考察引发行政诉讼,江苏在新《招聘办法》中明确提出可以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有何考虑?如何保障公平?

黄在兴:我省乃至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只要组织考试的,都是通过最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我省曾有应聘人员因与第一名相差0.02分与心仪的岗位失之交臂,有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并不大,在后期接触中发现第二名明显好于最终成绩第一名的,招聘单位很想聘用第二名,但无政策支持。

“不拘一格降人才”,要打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唯分数、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充分发挥招聘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在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让事业单位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这也是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的重要体现。不能因为有地方曾发生过行政诉讼而退缩,鼓励招聘部门和单位着眼事业发展,敢于担当,勇于使用这一政策。

关于如何保障公开招聘公平问题,维护公平,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们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新《招聘办法》的始终,在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中,首先明确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1.5倍之内。这样做,就是防止由于 人为因素将不适宜的人选列入考察体检范围。第二,差额办法必须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事先公告,就是要防止有人针对考试成绩,为将考试成绩相对较差的人员列入考察体检范围,而确定差额办法。在公告中载明,也是事先告知各位应聘人员。这些举措就是要保障公开招聘的公平性。新《招聘办法》追求公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江苏电视台记者:新《招聘办法》明确提出建立招聘人员的服务期制度,这是应聘人员非常关心的。设立服务期有何考虑,对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有何影响?

高巍:新《招聘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公开招聘的“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对新招聘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不仅应聘人员非常关心,招聘部门和单位同样十分关注。

对新招聘人员设立服务期制度,首先是鼓励应聘人员诚信应聘。公开招聘一个人,需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公示等环节,招聘环节较多,招聘周期较长,招聘成本也不低,招聘单位对聘用人员充满期望。但是,部分聘用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能安心工作。2018年曾专门统计过,历年公开招聘人员在2018年离开本事业单位的有12653人,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年的占12.98%,3年以内离开的占45.08%,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占9.69%,应聘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占77.93%。人员的频繁跳槽,给招聘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修订过程,有的基层事业单位建议一定要设立服务期,并期望时间要长一些,期望应聘人员带着诚意应聘,诚信应聘。其次是鼓励人员有序流动。新招聘人员都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确实不适应招聘岗位,可以与招聘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不能不辞而别,如考上公务员、在试用内发现岗位不适合自己或有其他规定情形等,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个人都可以随时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再应聘事业单位将不受影响。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实行后,应聘人员参加应聘将会谨慎一些,招聘单位,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也可以及时掌握工作人员的真实想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留住人才。

服务期制度,对新《招聘办法》实施前招聘人员不受影响。

尤健:因时间所限,提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嘉宾的回答。

标签:招聘;事业单位;应聘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