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严重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7-03-23 09:35: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本报记者王彦通讯员沈建国 

  “守信得益、失信受限。”要建立信用盐城,不仅仅要靠道德规则,还需要法规的约束力。3月21日,我市出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决定对我市诚信典型的社会法人和自由人将给予系列激励政策扶持,而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由人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进行惩戒。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守信,开辟服务“绿色通道” 

  《办法》将社会法人定义为: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将自然人定义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办法》提出,对被市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诚信典型将给予系列激励措施扶持——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手续办理进度。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即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即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即各地各部门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失信,招投标和信贷均受限 

  《办法》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对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等;对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则主要有: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 

  《办法》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比较大,失信者“一处失信”,便会“处处受限”。如对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方法就有11条,包括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等。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方法有8条,包括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等。 

  另外,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还将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分别为7年和5年。 

  完善机制建设,畅通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渠道 

  《办法》提出,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及服务平台,归集各相关部门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同时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用管理机构也要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办法》还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的,则要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刘慧

网群热荐

精彩视频

图片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