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最低补偿45万元
2017-06-23 07:52:00  来源:新华日报

  中国江苏网6月23日讯  南京市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45万元,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45天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这一最新拆迁补偿办法将于8月1日施行。

  最新拆迁补偿办法适用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且在该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

  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分为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通知明确,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如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那么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结合签约期限给予。 (汪晓霞)

编辑:冯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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